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3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2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2日
  • 聲請人
  • 吳德明等980人
  • 案由
    • 聲請人等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司法院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等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2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附表三、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8條、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658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其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變更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系爭解釋部分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系爭解釋究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而有補充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不符。綜上,本件聲請均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