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3、憲法法庭係於111年9月19日收文,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