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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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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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1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9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2日
  • 聲請人
  • 林佳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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