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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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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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2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7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3日
  • 聲請人
  • 蘇三奇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己字第267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系爭判決一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
      
    • (二)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將系爭判決二中附表一編號1至6、11至22、27至29部分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中經駁回部分做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
      
    • (三)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執行指揮書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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