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
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86年7月21日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及第28段「於86年第4次修憲時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部分,均更正為「第9項及第10項」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及第28段,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部分,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係「第9項及第10項」之誤植,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許宗力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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