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