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19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7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就系爭判決一部分:聲請人雖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3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核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故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就系爭判決二部分:
1. 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2. 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二,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3. 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