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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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1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31日
  • 聲請人
  • 陳達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9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第112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原判決附表編號四以外其餘部分未表明上述理由,認上訴不合法駁回;至原判決附表編號四部分,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四以外其餘部分,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四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 (四)惟查:1、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原判決附表編號四以外其餘部分未表明上述理由,核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至原判決附表編號四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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