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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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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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4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8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31日
  • 聲請人
  • 王錫儀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僅為書面審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憲法第15條、第153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之意旨。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憲法訴訟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6月2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5年10月12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7月7日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0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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