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僅為書面審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憲法第15條、第153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之意旨。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法訴訟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6月2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5年10月12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7月7日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0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