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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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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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4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31日
  • 聲請人
  • 謝秉融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錯誤認定聲請人自認且違法不適用民法第425條 之1規定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10月14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7年11月8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第148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7年11月8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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