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錯誤認定聲請人自認且違法不適用民法第425條 之1規定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10月14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7年11月8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第148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7年11月8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