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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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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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6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6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31日
  • 聲請人
  • 夏從轍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相繩,而排除刑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顯然違反刑法第2條規定,亦違背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於聲請人;況上開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亦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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