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苛,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105年6月2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本件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