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因中華民國111年6月初屏東監獄疫情爆發,全監隔離,直至同年7月初始開封,其方得知憲法法庭受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釋憲案,聲請書未能於期限內寄出,實因非可預防之疫情所延誤,仍請准許受理聲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2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均具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並請併案審理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應不受理。
三、次查本件聲請人雖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屏東縣在途期間8日,聲請人卻遲至111年10月3日始由監獄收狀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縱聲請人因疫情遲誤、無法得知訊息及仍請准許受理等語屬實,聲請人遲誤不變期間,亦未於7月初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所定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