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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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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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1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28日
  • 聲請人
  • 洪珍娜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110年度交聲再字第34號及111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係因眼疾無法分辨顏色,並非有意闖越紅燈過馬路,他人騎乘機車閃避不急因而受傷,係因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其行為並無因果關係,詎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竟維持第一審過失傷害有罪及有期徒刑2月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又為同法院110年度交聲再字第34號及111年度交聲再字第1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下依序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之論罪科刑、認事用法,違背證據、經驗及論理法則,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應不受理。
      
    • 三、就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按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新竹市在途期間4日,查聲請人自該裁定送達後,逾6個月法定期限始為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
      
    • 四、至就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聲請人雖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但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該裁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不合,依同法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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