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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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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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1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28日
  • 聲請人
  • 江雲傑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6號、第118號至第12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期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花蓮縣在途期間7日,聲請人卻遲至111年8月15日始具狀並於同年9月29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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