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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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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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8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34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28日
  • 聲請人
  • 葉繼鴻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6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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