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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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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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8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26日
  • 聲請人
  • 廖文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決議聲請再審事件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大法官110年度憲二字第492號不受理決議後,有聲請再審必要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惟查憲法訴訟法並無再審制度,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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