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482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大法官110年度憲二字第492號不受理決議後,有聲請再審必要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憲法訴訟法並無再審制度,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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