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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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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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47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0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25日
  • 聲請人
  • 李銘鴻
  • 案由
    • 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實質援用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下稱系爭規定),認定聲請人涉犯不確定故意,論處殺人罪。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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