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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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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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9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7日
  • 聲請人
  • 謝清彥
  • 案由
    • 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0號及第267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其主張意旨略以:受刑人應享有運動人權、床、桌、椅廁門人權、獨居人權、投票人權、桎梏人權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書中並未記載聲請審查之法規範、其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均難謂已記載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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