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7日
  • 聲請人
  • 謝清彥
  • 案由
    • 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優先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顯有適用法規不當之當然違背法令;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之意旨,並嚴重扭曲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所稱之「顯屬輕微」;「曼德拉規則」在我國應具法律拘束力;本案情形已構成對受刑人之體罰,任何監獄之管理措施均不應損害受刑人身心健康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書中並未記載聲請審查之法規範、其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