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取證過程中有強行訊問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及第1517號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作成,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