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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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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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8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8日
  • 聲請人
  • 夏皆發
  • 案由
    •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未能證明其有銷售販賣之犯罪行為,適用中華民國98年修正制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誤,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等語,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以其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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