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第191條及第18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明確性原則及誠信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