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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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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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7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4日
  • 聲請人
  • 陳瑞義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等疑義之處,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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