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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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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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7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8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4日
  • 聲請人
  • 許濬寬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87年度台覆字第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1年7月27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87年2月19日作出86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後,依上開肅清煙毒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職權送最高法院覆判,經系爭判決核准原判決,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查系爭判決係於87年4月17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理由。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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