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刑期過高,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二)復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