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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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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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7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7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4日
  • 聲請人
  • 顏銘鉉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85次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4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就聲請人部分之上訴以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復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或侵害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及人身自由權等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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