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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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4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2日
  • 聲請人
  • 李志均
  • 案由
    • 聲請人為社會行政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1點第1項、第4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第10條保障居住自由之意旨,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況聲請人自陳確定終局判決之送達日距本件聲請之提出已逾5年,則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亦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3項及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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