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仍以原裁定為依歸,未盡調查之責,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