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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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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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2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9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3日
  • 聲請人
  • 李宏傑
  • 案由
    • 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假釋期間未如期赴法院報到,且另犯2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以110年9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081380號函撤銷假釋在案,其不服上開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駁回原告之訴。其係因適逢疫情嚴峻,有群聚感染之虞,為免染疫波及年邁母親,故未遵期赴法院報到及採檢,致假釋遭撤銷,實屬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強迫聲請人赴法院報告,實已枉顧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15條保障之生存、工作、財產權,且僅因微罪而撤銷假釋,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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