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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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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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28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3日
  • 聲請人
  • 江季澤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審判時未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毒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合併審理,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又系爭判決之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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