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審判時未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毒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合併審理,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又系爭判決之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