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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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5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8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3日
  • 聲請人
  • 陳冠州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且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又未就毒品交易型態之不法內涵作出區別,是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人身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澎湖縣者,其在途期間為19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1年7月29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扣除在途期間後,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及第92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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