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5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0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3日
  • 聲請人
  • 楊勝智
  • 案由
    • 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審理中未依法進行對質詰問等程序,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爰依上開理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4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3、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有所爭執,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