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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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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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5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3日
  • 聲請人
  • 黃千春等515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86號、第99號、第133號、第138號、第241號及第296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第1項、第9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課予退撫主管機關就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為適時調整之職務義務,致退撫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已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依上開理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 三、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人亦未提出聲請補充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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