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至聲請人主張因本庭誤引附表致上開判決脫漏,請求本庭為補充判決等語,因本件判決之審理範圍本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是本件判決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核無補充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