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109年度台抗字第88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序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五、惟查:1、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亦不得就系爭規定二為聲請之客體。3、至其餘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六、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