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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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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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6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3日
  • 聲請人
  • 周金蔴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 三、查,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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