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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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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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6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9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5日
  • 聲請人
  • 翁僑文
  • 案由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小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與無期徒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係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12罪,扣案之海洛因14包(驗前淨重1.55公克),又為累犯,經系爭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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