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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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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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36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聲字第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2日
  • 聲請人
  • 林石猛
  • 案由
    • 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內文書
  • 案件公告
  • 主文
    • 准予付與聲請人本庭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 理由
    •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聲請閱覽卷宗,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為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案之訴訟代理人,有委任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請求付與其該案之電子卷證複本,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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