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並侵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保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於111年9月5日始經由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憲訴法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