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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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4日
  • 聲請人
  • 蔡學凱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9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3、本件聲請憲法法庭係於111年9月7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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