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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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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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5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4日
  • 聲請人
  • 梁博盛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60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
      
    • 四、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既已遭撤銷,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五、況聲請人係先後於111年8月15日及8月23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憲法法庭並於111年8月16日及8月24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均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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