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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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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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7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5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7日
  • 聲請人
  • 林文賓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系爭判決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提出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查本件聲請人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共8顆,淨重446.93公克,代價為新臺幣80,000元,而為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認定有罪確定,今於111年6月2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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