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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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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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6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9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7日
  • 聲請人
  • 唐華綱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與他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1次、僅2顆,淨重共133.26公克,代價為新臺幣50,000元,即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依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重判有期徒刑12年。系爭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聲請人認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等均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並未提出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等,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6月27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 四、次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查聲請意旨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之處,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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