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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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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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2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8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11日
  • 聲請人
  • 張慶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調查證據方法有所不當,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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