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採信對其不利之證詞,且刑度過重,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憲法訴訟法係111年1月4日施行,本件聲請人於111年7月21日始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106年4月19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亦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