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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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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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6日
  • 聲請人
  • 孫衡文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20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7號刑事判決,均採用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及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所取得之監聽譯文為證據,顯已違憲,且刑度過重,不合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上開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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