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242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受戒治人懲罰書(下稱系爭懲罰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懲罰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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