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0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台和111非1239字第11199105311號函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該函並非裁判,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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