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3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號、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二、三及四)均違憲,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非屬系爭判決一及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三及四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三及四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